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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荣昌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八有”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8年11月13日 09:38】  【来源:荣昌县统计局】  【阅读: 次】  【字号:

荣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荣昌县统计基层

基础工作“八有”标准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夯实和规范我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现将《荣昌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八有”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荣昌县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2.荣昌县企事业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3.荣昌县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 统计基础 标准 通知

荣昌县统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基础工作

规 范 标 准

说明

统计机构

明确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在相关科室增挂统计科牌子,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明确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

根据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1—2名专职综合统计人员,确保部门各项统计任务的完成。

 

 

统计资格

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统计业务培训,具备基本的统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规章

   

建立统计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制定有统计管理、调查、审核、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定期对统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统计台帐

横向版式,左面装订;规格16开标准开本;有封面、封底、内容完整。要求整洁、无污损,整理内容以时间进度为序。

包括电子台帐

统计经费

有专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经费,或实行实报实销。

统计设备

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和文件资料柜等现代办公设备,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

办公场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环境清洁卫生。统计科标牌,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基础工作

规 范 标 准

说明

 统计机构

明确设置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统计工作;有明确的统计负责人。

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

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各项统计任务的完成。

 

 

 统计资格

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统计业务培训,具备基本的统计业务知识;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规章

   

  建立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有统计调查、审核、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定期对统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统计台帐

  横向版式,左面装订;规格16开标准;有封面、封底、内容完整。要求整洁、无污损,整理内容以时间进度为序。

包括电子

台帐

统计经费

有专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经费,或实行实报实销。

统计设备

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和文件资料柜等现代办公设备,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和实现网络直报。

 

办公场地

    有专用的办公用房,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统计基础工作“八有”标准

基础工作

规 范 标 准

说明

 统计机构

1.有成立统计管理办公室和任命统计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文件;有统计管理办公室牌子。

2.统计人员集中办公;明确统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统计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按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统计人员

特大镇(街)配备3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人员,非特大镇(街)配备2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并按专业要求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镇(街)各项统计任务的完成。

 

 

 统计资格

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统计业务培训,具备基本的统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规章

   

建立统计管理职业道德、人员守则、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报表报送、档案管理、微机使用与管理等制度;统计规章制度要上墙;定期对统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统计台帐

历史资料、档案

1、统计台帐。2005年以来有完备的统计台帐(含电子台帐)。手工登记的应当字迹清晰端正。台帐整理应规范:横向版式,留左装订线,规格32开、16开、8开标准开本;有封面、封底、内容完整,要求整洁、无污损;整理内容以时间进度为序。

2、历史资料。建有完整的历史资料档案。特别是1996年以来的资料必须完整,并且分类归档。

3、档案管理规范。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为永久保存。

镇(街)统计数据档案要建到村一级,并按时间顺序和分类整理,有条件的可建电子档案。

统计经费

要求特大镇(街)每年5万元、非特大镇(街)每年3万元的标准予以保证统计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若遇普查,再行增加,确保镇(街)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统计设备

1、计算机。配备2台以上专用计算机,并做到正常运转。

2、联网。实现国家、市、县、镇四级统计系统联网。

3、通讯设备。配备外线电话一部以上,并保持工作时间内畅通。

4、档案资料柜。配置2个或以上档案资料柜。

办公场地

配备1间或以上专用办公用房,工作环境清洁卫生。统计管理办公室标牌,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荣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荣昌县镇(街)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优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制定了《荣昌县镇(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荣昌县镇(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

荣昌县镇(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指为满足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需要而建立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以及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信息化建设等用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各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基层统计单位进行统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各镇(街)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特大镇(街)配备3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人员,非特大镇(街)配备2名以上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各村(社区)要指定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照此配置统计力量仍不足的镇(街),还可从镇(街)有关部门抽调熟悉统计业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各镇(街)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统计报表审核查询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六条 镇(街)统计负责人的职责是: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2.保证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3.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执行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和实施。

4.负责监督本单位统计人员向上级统计机构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5.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6.负责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资料管理制度。

7.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                        

第七条 镇(街)统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履行镇(街)综合统计职能。

   2.完成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执行。

   4.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5.完成县统计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镇(街)统计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第九条 镇(街)统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镇(街)统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不出假数。

第十一条 各镇(街)根据现行专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所有统计专业的台账。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①台账登录要规范。要按时登记,在时间记录上不间断;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要做到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相一致,账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合乎逻辑。②台账管理要规范。统计台账应由综合统计人员或各专业统计人员设置管理,各种台账要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列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第十二条 镇(街)统计人员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各类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上报的统计报表应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并由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未经签名盖章的统计报表上级统计部门不予接受。对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非法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表种、指标、范围和计量单位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 镇(街)统计工作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统计人员要对自己整理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负责。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如发现上报的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应及时核实修订,并由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名盖章后重新上报。镇(街)统计人员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镇(街)统计工作应配备计算机和必要的网络设备,充分利用计算机完成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并建立镇(街)统计数据库,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要做到与县统计局网络互联,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尽快实现统计信息标准化、业务处理电子化、数据通信网络化、信息服务社会化。

第十五条 镇(街)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予保密;对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公布的本辖区内各类普查资料、统计数据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布。对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各镇(街)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和专项调查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分析资料,为本级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每半年和全年要向县统计局报送1-2篇经济形势分析和数据评估报告(书面),每月上报重大信息1条以上。

第十七条 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的管理,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立卷归档,进度资料和基层报表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资料和综合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统计人员因故离开统计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镇(街)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县统计局做好本镇(街)辖区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向县统计局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确保各种调查网点的正常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查网点(户)。

第二十条 各镇(街)要在综合统计人员中配备兼职统计检查员,履行辖区内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能,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镇(街)统计工作的领导,要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基层统计人员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基本权益,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稳定,凡对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荣昌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荣昌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荣昌县

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

为着力抓好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网络化建设,确保统计工作优质高效,推动全县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荣昌县统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荣昌县统计管理制度。

                                    200811月3日

附:

荣昌县统计管理制度

一、统计资料报送制度

1、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需向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资料,应当签署单位名称、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签名,统计管理办公室盖章。

2、镇(街)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同时抄报统计管理办公室。

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1、各镇(街)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设置好本单位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使之符合统计核算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要求。

2、各镇建立村级以上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主要反映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状况等方面主要指标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各种农作物面积、产量、家禽家畜饲养和出售的统计记录。

4、街道办要建立居委会以上的反映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基层报表单位统计原始记录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做到科学管理、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类建档并设置目录汇编成册。

6、原始记录要有填报时间、计量单位、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的签字,记录与实物(帐卡)要一致。

7、各镇(街)统计台帐(电子台帐或纸介质台帐)设置原则,必须能够满足统计工作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种类齐全、真实准确、相互衔接、使用方便。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建立统计电子台帐。

8、登录台帐要字迹工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和空缺,统计台帐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的相关数据应衔接一致,台帐相关指标数据要符合逻辑。

9、对已整理归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不得随意修改、挖补、销毁,应建立严格的统计台帐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如发现数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调查员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三、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1、统计管理办公室对本镇(街)的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负有质量审核的责任,统计管理办公室主任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2、统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项指标是否完整准确,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包括范围、计算价格、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报表制度要求;审核统计指标是否符合实际,相关指标是否匹配,表内各项指标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审核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有无技术性差错,统计数据是否符合报表单位的实际情况。

3、统计管理办公室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统计管理办公室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4、统计员或调查员要对统计调查、汇兑、整理全程负责,要注意综合数据与各专业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要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5、凡是镇(街)上报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经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的统计报表不得向上级报送。

6、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镇(街)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后上报。

7、统计报表报出后,若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当月、当季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或下季中调整,并附加说明。

四、统计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2、及时向镇(街)的领导和县统计局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件要及时向镇(街)领导和县统计局请示报告。

4、充分利用年报、季报、月报统计数据和专题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写出简明文字资料,报送镇(街)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

5、要经常收集、整理、加工各种统计信息,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

6、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告期别,并由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或调查员签名或盖章。

五、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计管理办公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镇(街)范围内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管理。凡是需要发往农村基层的统计报表,包括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必须经统计管理办公室审查,防止报表多乱;对于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至农村的报表均属非法报表,统计员有权拒报。

2、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信息。

3、建立严格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制度。报表单位报送报表时,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并注明时间,以邮件和从网上直接传输的要做好记录。对于报表单位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报表或多次催报仍不报的,要做专门记录,便于依法处理。

4、各镇(街)统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调查、统计重要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统一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做到专人、专柜、专室管理,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为永久保存。认为无价值的统计报表资料,需要销毁的,必须事先请示领导同意后,才能销毁,否则不准销毁。

5、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6、统计人员若轮岗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先办好统计报表交接手续和统计资料档案移交工作,并做到造册登记、逐项交代、逐册签章,保持资料连续完整。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接替人员必须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报告。

六、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

1、统计管理办公室要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2、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3、各基层报表单位对于上报的各种报表,不得拒报、迟报、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一旦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

4、对于集体决定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或主观捏造上报失实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14条之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5、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将依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6、对于授意、胁迫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不报告并直接参与其行动的统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根据《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至加重处分: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的数额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定上限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
   (4)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5)有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的。

8、依照《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交代统计违法事实,并及时纠正的;

(2)统计违法行为较轻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检举、揭发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5)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七、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符合实际的统计资料。

3、有权抵制和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八、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的统计法规,努力钻研并掌握各种统计法律知识及统计业务知识,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2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履行镇(街)综合统计职能。

   3、完成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4管理本辖区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

5、对本镇(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6、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执行。

7、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8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9、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统计服务首问负责制度

1、 首问责任制,就是全体工作人员在接到来电、来访、来信、咨询、办理有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时,直接给予解释、答复、带路、转交、代理等,实行服务到底的工作规范。

 2、首问人是指本单位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负有首次接待和全程服务的责任,在接待处理事情过程中必须热情周到、认真负责,凡不履行首次接待任务责任的将受到追究处罚。
    3、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4、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而遇到有关责任人届时不在或暂时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
    5、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6、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情况、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逐一登记在册,并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7、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语言,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8、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综合情况,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在工作和首问负责中,要做到重点问题认真办、份内事情积极办、份外事情帮着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难办的事情尽量办。

十、统计人员八不准制度

1、不准有不服从领导安排的行为或对承办的工作久拖不办。

2、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参与赌博。

3、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钓、跳,故意刁难和侵犯群众的利益。

4、不准泄露工作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

5、不准在上班时说粗话、脏话、穿背心、拖鞋,不乱掷杂物,随地吐痰。

6、不准私自评论领导、同志和无理纠缠领导影响党政工作秩序。

7、不准拉帮结伙搞小圈子,搬弄事非,影响团结。

8、不准在上班或学习时间做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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