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法规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给我们统计工作也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比较完善,统计人员岗位较固定,统计工作较易开展,而进行改革20年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我们县,私营企业对统计的认识不够,统计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相当多的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按照统计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统计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做到依法统计,才能更好地搞好统计工作。以下对统计工作依法治理提出几点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和学习。
1、加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的学习,加深我县各级领导对《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认识。
2、在全县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统计法》。
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我局每月编发的统计月报资料小册子宣传统计法。
②到基层宣传统计法。利用统计检查的机会到全县各乡镇、企业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对乡镇领导和干部、对企业业主和群众认真讲解《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使《统计法》能够深入民心。
3、在统计系统内部将《统计法》的学习纳入日常工作日程,定期组织学习《统计法》和《条例》,使局内人员对《统计法》有深刻的认识。
二、依法治理。
我局将对以下违反《统计法》和《条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严格执法。
1、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将依据《统计法》严格执法。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调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等。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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